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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20日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股收购期间,在该期间内,东电集团将接受余股出售申报(包括申报换股出售余股及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下同),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于余股收购期间届满的三个交易日前(即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15日)可以撤回其申报。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即2008年5月16日至2008年5月20日),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不得撤回上述申报。 在余股收购期间内,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股东方锅炉股票可以选择在余股收购期内换取东电集团持有的1.02股东方电气的A股股票,同时也可选择以每股25.40元的价格将所持余股转让给东电集团。 在上述余股收购申报期间内,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可在上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1:30;13:0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余股简称为“东锅退市”,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706006”;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出售申报在申报期间可以撤销。 不选择换股方式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按如下程序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投资者在余股收购期间(即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20日),填写《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 投资者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以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给东电集团。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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