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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所属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须报国资委
2007-11-01 09:07:54  上海证券报   李雁争 【 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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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国资委了解到,为了规范企业决算管理,各中央企业应将集团母公司、所属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重要子企业的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上报国资委。

  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应将2007年度全部子企业的名称、资产总额、控股比例、管理级次以及是否纳入当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等情况报国资委备案。

  根据通知,企业当年度全部子企业或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与上年度不一致的,或者存在未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子企业的,要对当年度与上年度合并范围总户数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分级次进行说明,对当年度拟不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企业逐户说明原因;对于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在本年度确需变更的,应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当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原因及其影响(包括对当期损益和年末权益的影响)等情况,并附报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依据材料。

  通知要求,各企业应当将集团母公司、所属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重要子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预案,在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拟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具体股东名称、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所持股权比例、利润分配比例等;对于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还应当说明拟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此外,对于2006年度企业实际利润分配情况与上报的财务决算报告存在差异的,应当详细说明差异金额及其原因。

  通知还要求,各企业应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国资委已明确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国资委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处理以前年度潜亏挂账、重大资产收益或损失、对外捐赠与赞助、新增对集团外担保、重大涉诉事项、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等。

  国资委指出,财务决算备案管理工作是国资委财务决算审核及经营成果确认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备案同意事项,在确认经营成果、经营业绩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时将不予认可。

 
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
 
(编辑: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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