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这一老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以种种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而出人意料的是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难道这是一次暧昧的"突破"?我国到底是要讨伐民企原罪还是支持民企阳光发展?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权力控制经济这一宏观背景下开始的,今天的民营企业家,一开始大多是被体制排斥的小业主或小老板,他们要想在那样一个夹缝中生存发展,如没一些"诗"外的功夫,谈何容易?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权力因素进入经济领域,使得社会财富通过权力以各种方式转移到少数人手中。从价格双轨制开始,到公司上市、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一些人既用金钱收买权力,又通过被收买的权力攫取财富,民营资本的原罪问题,主要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富人的原罪"——指的是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针对民营企业在资产来源及权益上与国有资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著名经济学者郎咸平把其中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称为民企的“原罪”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柳传志承认联想早年曾经赖过账,走过私; 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承认自己赚过昧心钱; 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则坦言,自己对普通工人抱有深深的负罪感,整日如芒刺在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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