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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1 09:22:00.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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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的“原罪”如何解决
在前不久公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被摆在了颇为显著的地位。《建议》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此间分析家相信,按照以往宪法修改的经验,中共中央的建议最终将在全国人大得到通过,这次大约也不会例外。看来,经过多年酝酿,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被写入宪法,已经水到渠成,指日可待。与此同时,一直十分敏感的所谓民营资本的“原罪”问题,也有望以一种较为现实的方式得到初步解决。
也许是作为对《建议》精神的一个呼应,河北省政法委年前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以内的,也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个红头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意味着政府将不再追究民营企业的“原罪”。
简言之,“原罪”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或者“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或者利用国家资源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几乎没有人否认民营企业原罪的存在,连几位一向形象良好的知名企业家也自曝家丑,如柳传志承认联想早年曾经赖过账,走过私;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承认自己赚过昧心钱;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则坦言,自己对普通工人抱有深深的负罪感,整日如芒刺在背。
分歧出在如何看待并处理原罪的问题上。“清算派”主张,必须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被非法转移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追回,彻底清算民营资本的合法性。“大赦派”则担心,如果“总抓住一个人犯的错不放,他就可能犯更大的错误”,“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家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在把资金转往国外”,因此主张正视资本存量形成与分布的客观现实,对民营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既往不咎,下不为例。此外还有“折中派”,呼吁“在有原则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大赦”,云云。
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民营企业家当初为何会犯下原罪?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权力控制经济这一宏观背景下开始的,今天的民营企业家,一开始大多是被体制排斥的小业主或小老板,他们要想在那样一个夹缝中生存发展,如果没有一些“诗”外的功夫,谈何容易?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权力因素进入经济领域,使得社会财富通过权力以各种方式转移到少数人手中。从价格双轨制开始,到公司上市、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一些人既用金钱收买权力,又通过被收买的权力攫取财富,民营资本的原罪问题,主要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现在如果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地毯式排查,对他们的原罪实行无限追诉,要求他们把二十多年来的资本积累和资产经营状况一分一厘都交代清楚,而后依法严惩,毫不手软,实事求是地讲,因事已至此,积重难返,姑且不论会造成多大的社会经济动荡,单就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而论,就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起码的可操作性。
中共中央关于修宪的《建议》,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决定》,涉及到民营资本原罪问题的地方,都体现了“以史为戒,面向未来”的思路。以史为戒,就是要认真总结历史教训,要把民营资本原罪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实质、解决该问题面临的两难困境及已经形成的基本思路向公众解释清楚,而不能是政府和民营企业家私下达成“默契”就完事。面向未来,就是在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私有财产获得宪法保障之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新的规则,敦促轻装上阵的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也要严防新进入的民营企业家继续陷入原罪的怪圈,更要保证权力自己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遵纪守法,不得介入市场巧取豪夺。否则,保护私有财产尽管写入宪法,但民营资本的原罪问题仍然不能有效化解,而且还可能源源不断滋生新的原罪,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前景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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