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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03:
●2003年4月6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5月13日,国务院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和地方“分级代表、分级监管”的两级监管体制第一次从法律上得到确认
●2003年9月9日,国资委颁布了第一号主任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11月25日,国资委第二号主任令———《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正式颁布,11月30日,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展望2004:
●2004年国资管理体制将会在法规体系、组织体系、经营体系、监督体系以及产权体系等5方面有所突破
2003年4月6日,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挂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承包制、股改制、国资局制、特派稽查制、企业工委制等诸多模式的尝试之后,进入新阶段。
新成立的国资委整合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管理国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职能,在成为196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新老板”的同时,还肩负着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等重要任务。
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为国资委首要任务,其负责人多次强调国资改革的过程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是外界所认为的“国退民进”。
国资进退的政策轨迹
产权划分后国资委开始着手准备清查自己的家底。
9月9日,国资委颁布了它成立以后的第一号主任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办法不但规定了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程序、组织、要求以及法律责任;还授权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成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管部门,规定了其他企业需要清查资产的情况。
清查家底后的任务是如何使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11月25日,国资委颁布第二号主任令———《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该办法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试图将中央企业的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报酬相挂钩。
按照国资委的统一部署,这项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将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等20家企业负责人首批2003年12月与国资委签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除签订经营责任书外,国资委还直接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所辖中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在中国联通、中国铝业、中国通用等6家企业开展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的试点。
由于还肩负着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在省地级国资管理机构还未完全建立时,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加紧变卖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2003年11月30日,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同时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进行管理层收购(MBO)计划时的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行为;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这部规章的出台对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的影响。
五个方面将有突破
2003年的国资改革搭建了基本的管理体制框架,根据国资委规划,2004年国资管理体制将会在法规体系、组织体系、经营体系、监督体系以及产权体系等5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按照国资委立法计划,《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等尚未出台的诸多关键性法规,明年有望出台实施,从而进一步完善国资管理体制的法律基础。
其次,随着明年省地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全部到位,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以及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的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开始运转,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下,国资委将开始行使对地方国资机构的指导监督职能,国有资产流动加速,但“一卖了之”的情况可望得到有效遏制。
另外,产权体系将会在市场建设、规章制度以及交易主体等三方面获得突破性进展。以保值增值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为目的的国资改革必然涉及拍卖、收购、兼并、投资参股、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和流转。根据国资委的要求,要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将国有产权交易全部纳入市场交易,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资委正在抓紧制定产权交易法规及相应的操作规范。
还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将会在国资委全面总结监督检查实践的基础上得到完善。中央企业将普遍实行负责人年薪制以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方案也将在明年确定;《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将按法律程序适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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