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记者单芸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本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
此外,对于本市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来说,除月最低工资标准840元外,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62.7元;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53元。
除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以下项目也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据悉,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15次调整。
(编辑:小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