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43岁。2000年,在离开家乡、赴美留学十余年后,他重返祖国,投入某美资公司旗下,负责拓展中国市场。他以为,这是双赢的选择,实际却是“伤心之旅”的序曲。
“我毅然放弃优裕的物质生活,远离家庭,回到中国,以己所学报效生我养我的祖国,没想到,却受到这样的伤害。唉……”在连接美国的越洋电话中,虞某一声叹息。他细说自己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回国创业却遭遇不公待遇,临了,他像是在自问:“我是不是不该‘海归’?该留在美国过安稳、丰裕的生活?”
本报记者郁蕊芬/文
月薪 付美金还是人民币
虞某,43岁。2000年,在离开家乡、赴美留学十余年后,他重返祖国,投入某美资公司旗下,负责拓展中国市场。他以为,这是双赢的选择,实际却是“伤心之旅”的序曲。
由于时逢全球IT业衰退,亚洲经济滑坡,虞某负责的投资项目启动即告失败。毕竟是在商场上摸爬滚打过多年,这点挫折,并不足以击倒虞某。更何况,此时,曾与他有过业务来往的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2004年3月4日更名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海”)向他抛出了“绣球”。
“我当时非常想留在老家上海工作,几乎没有犹豫,就不顾在美国的家人、朋友反对,点头答应了。”2003年4月1日,虞某与“信海”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任期两年,自2003年4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0日止,月薪为8000元。
上任不久,虞某就被公司派往宁波,在当地筹建分公司。“在那里,一直工作到7月,一切都很好,(公司)还专程发Email来表扬我。”虞某托上海的亲友将两封Email的打印件交给记者:“不愧是留学生出身……宁波有了您事业定会成功!”“宁波分公司第一个月就有收益……能说什么呢?不能不认可虞总的能力和办法。”落款时间为2003年的六、七两月。
7月30日,虞某回美国休假。10月,他回来不久,总公司发出一纸通知,说要将他召回上海。“当时,北京总公司派来一个副总裁,‘请’我到上海作汇报,还说要给我安排一个新工作。”
11月中旬,虞某在时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的李某的陪同下,在宁波分公司交接工作。但至此,他再没有等到总公司的“新工作”。他曾就自己所处的“尴尬的架空”状态,向李某讨说法,对方明确告诉他,总公司是要派给他“新的重要任务”,可最近人事出现了重大变动,这事儿就被拖延了。
2004年4月,李某离开“信海”。直到此时,虞某这个“上海分公司副总”仍等着接受“新工作”。此间,他多次联系总公司,对方始终没有给出答复。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自上任起,公司从来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他8000元月薪。“我才开始催讨的时候,上海分公司的答复竟是,他们在商量到底是付我美金还是人民币……后来就索性告诉我要上报总公司,在等回复呢。”
被告 是分公司还是第一分公司
事情一拖就是一年多。
2005年7月27日,忍无可忍的虞某,只能向上海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室寻求帮助。“劳动监察大队当场打电话给上海分公司,他们一口答应帮我处理。大队让我马上赶过去,可接待我的人已经改口了,说这个事情分公司处理不了,要报给总公司,叫我继续等总公司的答复。”
一个“等”字,点燃了虞某心里郁积多日的怒火:“还等,我已经等了快两年了!”他态度激烈,要求接待他的沈传高副总经理当场写下书面证明:“鉴于劳动合同期限中争议问题及要求上海分公司目前无法得以解决,我司特向北京总部报告,等待总公司的回音。”
苦等一周,依然音讯全无。虞某再次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申诉,对方建议他,改去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5年8月,虞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可一周后,委员会却发来一份“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申请人在上海就业未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属本会受理范围,本会决定不予受理。”
虞某的心情跌入低谷:“和公司签合同之前,他们答应帮我办妥所有的用工手续,我怎么会想到,他们根本就没办呢?当时再让公司补办,当然是不可能的……”走投无路,只剩下最后一招:上法院起诉。2005年8月,虞某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分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补偿金、违约补偿金及相关利息等,共46万余元。
10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前来应诉的,却成了“上海第一分公司”。尽管,被告辩称:“上海第一分公司”就是“上海分公司”变更,可法庭还是以“被诉主体不符”为由,建议虞某撤诉此案,重新起诉“上海第一分公司”。
事后,虞某从上海市工商局查得:“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是2005年3月15日注册的新公司,并非原来的“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但存在,并且还处于正常营运中。
2005年10月12日,虞某再次起诉,在被告栏,他写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等待不得已在美国失业
2005年11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同样的场景再度上演:前来应诉的仍是“上海第一分公司”,理由是“上海分公司”正在申请注销,所以由“上海第一分公司”代表“上海分公司”应诉。可“上海第一分公司”没能当庭交付“上海分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书,法官只能宣布延期开庭。
可就在这次短暂的庭审中,被告方出具的一份“北京总公司”的说明让虞某很是不满:“(虞某)自2003年7月起,在没有与公司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且杳无音讯,导致公司无法与其联系……公司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怎么可能?从2003年7月到2004年5月,我一直和公司有联系、有接触。”为表清白,虞某还专程赴金陵东路街道的北海居委会,开具了“2003年12月12日,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位负责人沈某、李某、虞某接待我们”的书面材料,证明当日,他是以公司雇员的身份,参与了资助街道特困人员的义举。
可,“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就在开庭第二天,他从徐汇区工商局获知:“上海分公司”已经注销。
2005年12月4日,虞某离开上海,远赴美国。“我现在很失望,但也只能等待上海法院重新开庭的通知。”他告诉记者,目前他处于无业状态,“不能再找别的工作,因为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未解除”。“只能靠积蓄过日子……这么多日子过去了,竟然还解决不了问题,想想就很难过……”虞某在最新发给记者的Email中如是写道。
那,被告的现状又如何?
上周四,记者致电“上海第一分公司”的销售总监沈某,他也曾是“上海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谈到虞某的任用问题,他回忆道:“派他去宁波3个月后回来了,原本总公司要给他新的任用,可我们上海分公司没有接到通知,所以和这边没有关系。”至于在2005年注销“上海分公司”,另外注册“上海第一分公司”,是“因为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劳动纠纷并无关系。他还补充:“2005年3月注册了‘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不再经营了;9月份申请注销,11月份批文下来。和开庭时间差不多,这是巧合。”
沈某还告诉记者,“上海第一分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在主体资格上确有不妥,因为“我们不能代表‘上海分公司’”,“如果改成总公司可能会比较好。”
律师提醒
请抓住60天的仲裁机会
记者曾致电受理此案的黄浦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称,此案还在审理当中,尚未结案,不便表态。记者随即咨询了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的陈永昌律师对此案件的看法。
虞某的“身份”的确是本案的一个关键: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海归,据我了解他已经取得在美国定居许可,也就是绿卡族。他回国就业,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一般海归也是有所区别的。
从虞某的角度出发,除需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要敦促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办核准手续。在申办核准手续过程中,他需提供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证明、学历或履历证明、健康证明等文件;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将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如仍在原单位工作,需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虞某有《核准证》,他现在的处境就能好许多。至少,和用工单位产生纠纷、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对方不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他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就多了一条。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只有60天,当事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立即提起劳动仲裁。而虞某从被拖欠工资到被打入“冷宫”,再到发函追讨工资并提起仲裁申请,其间历经两年多,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这很有可能会导致其维权无果。这里,我也建议所有人,劳动者在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尤其是用工单位少发甚至不发工资的情况,必须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