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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4月17日,江苏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徐州市建设局党组分别免去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刘俊的行政职务。至此,徐州市此前通报的2007年度“群众不满意处室”和“群众不满意行政事例”的主要责任人均受到行政处理和法律制裁。
□4月22日,湖北省当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范晓岚辞去当阳市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决定接受其辞职,并报当阳市人大备案。此前,范晓岚驾车不慎撞死一名11岁男童。
近年来,官员辞职辞退现象屡见报端。有专家认为,这种现象的增多,反映了我国《公务员法》正在逐步释放威力。而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目前正加紧起草。配套法规将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辞退情形,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有望年内出台。这将进一步明确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具体操作细则。
法制保障
●建立引咎辞职制度,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
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起,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设计、实施到完善等方面,都一直致力于通过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以去除以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铁饭碗”、“铁交椅”等“机关病”。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更是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而考核结果则与职务的升降、与涨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辞职,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既包括辞去公职,又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自愿辞职,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针对领导干部辞职,《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但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
“《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一支适合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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