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4.841亩的村集体土地一夜之间摇身变成了国有土地,土地局又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一家已被工商局注销的公司,这是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桥村的一件怪事。
近日,记者在寸土寸金的温州调查采访时发现,双桥村集体土地引发的“怪圈”远不止这些。早在1997年,外逃贪官、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的胞弟杨振忠就以温州市 双龙塑料厂的名义,在双桥村征得一块16亩多的黄金地块。当时,杨秀珠任温州市副市长。
直到现在,双桥村许多村民还一直心存疑问,这中间是否有人在利用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做文章?
4.841亩土地与900多万元的村委会办公楼
事情最早得从1991年说起。
那年,温州市土地局同意将双桥村4.841亩集体土地划拨给村属企业欧邺塑料软包装厂(以下称欧邺厂)使用,同时明确规定“上述土地在办理使用手续后,仍属集体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买卖和违法转让”。
1992年,双桥村委会将4.841亩地的使用权折价7万美元,委托欧邺厂(法定代表人刘定海)代其出资,同香港成大公司组建了中外合资的温州帕斯特塑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斯特公司)。
当时,对于帕斯特公司的生产用地,温州市土地局、帕斯特公司、欧邺厂3方签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书》。合同明确规定:4.841亩土地为工业用途,使用年限15年,若帕斯特公司提前终止经营,其土地使用权由温州市土地局无偿收回后划归欧邺厂使用。
1993年,刘定海以帕斯特公司董事的身份与帕斯特公司董事会签订合同并约定:帕斯特公司将使用的厂房设备承包给刘定海,承包期5年。
1994年,刘定海以自己的名义向温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温州市制冷空调设备公司。第二年,刘定海又向财税、工商部门申请报停帕斯特公司。
1997年,欧邺厂因未参加年检被注销。1998年,帕斯特公司也基于同样原因被注销。
依据合同规定,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应归双桥村收回,但温州市土地局未按合同文件规定收回帕斯特公司的土地使用仅,反而在1999年1月20日,为帕斯特这个已经被工商局注销的“死魂灵”公司发放了活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这样,在法律上已无主体资格的帕斯特公司凭借这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外衣,把属于双桥村所有的土地名正言顺地变更到帕斯特公司的名下。
1999年4月6日,受原温州市帕斯特公司的委托,温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以这张《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1999]00017号)为依据,给帕斯特公司使用的4.841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了资产评估:评估值为947万余元。
就在此证颁发后不久,双桥村村委会决定收购帕斯特公司的股权。
1999年5月18日,双桥村和刘定海(帕斯特公司承包人、股东)、胡锡松(帕斯特公司股东)签订了《温州帕斯特塑化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协议商定:帕斯特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双桥村村民委员会,计股作价值按照温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确定,总价值为人民币947万余元。
这天,3方还商定了双桥村民委员会因股权受让,应支付给刘定海、胡锡松二股东的实际款额为833.69万元。(扣除部分:1、双桥村民委员会股份70万元;2、双桥村办理店面手续及配套费39.29万元;3、综合楼沉陷修理费1.8万元;4、购柴油发电机组2.25万元。)
双桥村村委会在购买办公楼不久,又违章搭建了三楼的多功能厅,面积300多平方米,将主楼进行装修,花费达140万元,并于2000年5月30日搬入办公。
为何村委会要收购一个被注销企业的股权呢?有村民道破“天机”:这是因为卖方的老板刘定海是买方双桥村支书刘定香的哥哥。双桥村所有的财务收支均由刘定香“一支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