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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山西晚报》刊登了《谁拖欠了83位老人的活命钱》文章,描述了退休老人吕桂英在寒风中推着三轮车,一声接一声地吆喝着“收烂货”的情景,吕桂英对记者说:“我们两口子都是五金制品厂的退休职工,
退休8年多了,养老金一直没有着落。现在丈夫身染重病,孩子上学急等用钱,我不这样日子真没法过!”
像吕桂英这样的退休职工在山阴县二轻系统共有83人。他们手持劳动部门核发的《职工退休证》、《养老金发放卡》,却长时间领不到养命钱。
山阴县二轻系统的4家企业共欠发83人的养老金金额至2003年11月的统计,已到每人19000元左右,欠发总金额达到142万余元。由于企业和保险部门相互推诿,2002年12月,被拖欠养老金的83名退休职工决定委托律师帮他们讨公道。2003年4月,律师向山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看过申诉书后说:“这个案件你最好到法院去,仲裁不太好办。”律师来到山阴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把申诉书递回说:“案件标的超过100万元,你去朔州中院吧。”律师来到朔州中院,该院一负责人这样回答:“保险纠纷还是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皮球踢了一大圈,又回到了原地。事情毫无进展。
83位老人在问:要怎样才能拿到自己的活命钱?
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在讨论《宪法》修正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就有建议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而获得劳动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之一。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可是,83位老人的遭遇在问,谁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劳动法》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制订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然而神圣的《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在这里都无济于事,一个所长、一个接待官员都可以否定《宪法》和法律在这里实施,83个劳动者的权利遭到了蔑视,长达8年不发退休金,劳动者的生存权受到了侵犯。
《宪法》正在讨论修改,但这个案例告诉人们,《宪法》的实施情况同样应当成为人民代表高度关注的问题。
文章最后谈到:2003年12月3日,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获知此事后向记者表示:该中心将派人立即前往山阴调查,老职工在煎熬中度过8个春秋,我们不应让这种情况延续到新的一年……
现在时间又过去了三个月,不知这83位老人的遭遇是否已经改变?拖欠的工资是否已经领到?
在倡导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今天,劳动者的权益应该怎样得到有效保障,还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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