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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索赔要合情、合理、合法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适当的补偿来弥补损失本无可厚非,但有些消费者动辄狮子大开口,结果事与愿违,不但事情得不到妥善解决,反而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笔者近日在广东某市消委会了解到,今年春节前夕,一位年轻的妈妈在商场买了一包奶粉,回家让宝宝吃了后出现肚泄,妈妈在检查了奶粉后发现奶粉已过期了13天,于是就到消委会投诉,一开口就要求店方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8万元!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奶粉的确过了期,但奶粉还没有变质,小孩呕吐又缺少有力的证据。于是消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责令商场双倍赔偿给消费者,并要商场上门赔礼道歉。商场不敢怠慢。可那位年轻的妈妈却倔得很,不管三七二十一,偏要对方赔偿8万元才肯罢休。工作人员叫她拿出索赔理由来,这位年轻的妈妈说从报纸上看到广州的“屈臣氏事件”,消费者能得到精神损失费几万元,所以她依此类推,她也应该得到几万元的赔偿。她的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最后当然得不到消委会的支持。
另外,去年10月,一位姓林的消费者在某大商场花3000多元买了一只梅花表,后来发现手表是假冒产品,于是就到当地消委会投诉,却不切实际地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后来在消委会的解释和做思想工作下,满意地接受了消委会的裁定,商场赔偿给林先生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了。赔偿精神损失,是近年来消费者关注的一个问题。类似的事件,到底消费者能否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得到精神赔偿吗?据消委会解释说,其实消费者对精神损失费有所误解,根据1999年8月5日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第31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消费者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而上述消费者明显曲解了精神损失的定义,她(他)所涉及的只是一般
产品质量问题,对自身没有造成什么
大的损害,所以不符合保护法的条件,也就得不到所要求的赔偿。
据了解,精神损失费目前在司法界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可以说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并不是所有损失都能随便加上“精神”这两个字的。因此,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首先要学法懂法,切不可盲目乱来,反映投诉问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涉及到索赔时一定要合情、合理、合法,切忌狮子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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