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经的内地首富、全国政协委员、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1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她准备向大会递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她认为新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南方都市报》3月2日)
张茵即将提交的这份提案,又唤起了人们对刚刚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关注。张茵作为企业界的代表,她这份提案不仅代表着她自己的意见,可能也代表着相当多企业主的意见,应该受到重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一些企业主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华为公司的带头下,掀起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风潮,掀起了一股辞退员工的浪潮,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确实造成了不少企业转移投资、影响就业等问题,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短期内的确会给企业主的思想带来一定的冲击,甚至是担忧,但从长远来看,它至少是企业责任与自信的试金石。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张茵为代表的企业主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这是一种误解。从法律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回到铁饭碗时代,除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之外,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它实际上也是可以变更、甚至是可以解除的,它既不是劳动者的“终身护身符”,也不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
当然,无论是采取协商的方式、约定的方式,还是采取法定的方式,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法》,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它终结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历史。不少企业主之所以担心《劳动合同法》,就是还不适应这种变化,他们依然抱着“企业是我开,我说了算”的旧的思维和管理定势。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给这些企业主提供了一个思想解放的契机。
首先,企业主应该明白自己对劳动者“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时代必然会终结。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会逐步发生变化;二是随着城乡发展的统筹推进,机会不再独在城市或者企业,企业用工必然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招工难就是这些新问题的表现之一;三是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必然更加完善,执法也必然更加严格;四是政府的服务性转型,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由“先富”到“共富”的转变,必然会重新思考“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必然会更加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其次,企业主应该树立有限企业的观念,即企业是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归根到底还是社会的。企业的产生与发展,确实满足了个人事业和财富的需要,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大于了企业主事业的欲望,企业的利润终归是一种社会财富,富豪们财富的增长,实际上也就只是一种数字游戏了。正因为看透了这一点,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才留下“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的著名遗言,比尔?盖茨、巴菲特、李嘉诚、邵逸夫、施永青、田家炳……他们才会纷纷跟上成为慈善大家。随着我国企业融入国际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内地的企业主也应该努力跟上国际化的步伐。
最后,企业主必须明白,能够承担责任、能够适应变化的企业,才是自信的企业,才是可以长期发展的企业。从变化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本身就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的一种变化,企业必须想办法迅速适应这种变化,而不是期望回到以前的环境。从企业责任来说,对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老职工,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责任、一种伦理。实际上,由于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障)养老制度,而不是日本那种企业(保障)养老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会增加企业多少成本。
虽然《劳动合同法》刚刚生效,究竟会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还无法下结论。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辩证地看待《劳动合同法》、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也更是对企业责任与自信的一种考验。
|